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策法规>>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校内规章制度>>正文
校内规章制度

西安交通大学改善交通大学西迁教职工住房条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西交后〔2006〕13号 二〇〇六年九月七日
按照中央领导、中组部、教育部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采用设立购房专项补贴、优先申购家属区住房、建立老年公寓等形式,优先改善西迁教职工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家、陕西省、西安市的房改政策和《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市政发〔2005〕170号)、《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交通大学西迁教职工,是指在1959年9月30日前从上海随校迁到西安和参加交通大学西迁初期建设的教职工,包括:
(一)1959年9月30日前属交通大学正式教职工并从上海迁至西安(以当时迁校档案记录为准)且现在仍为我校在编的教职工或离退休人员(含随校西迁的原福利部工作人员)。
(二)1956—1959年9月30日期间由外校调整、分配和各地招、调入交通大学西安部分工作且现在仍为我校在编的教职工或离退休人员。
(三)当年随交通大学从上海迁至交通大学西安部分的在校学生且毕业后留校,现在仍为我校在编的教职工或离退休人员。
第二条 设立“交通大学西迁教职工购房专项补贴”(简称“西迁教职工购房专项补贴”)
学校设立“西迁教职工购房专项补贴”,并以个人专户的形式下发补贴款,主要用于改善交通大学西迁教职工的住房条件。
2006年3月1日(含)以后健在的交通大学西迁教职工,按以下两类标准分别予以补贴:
(一)对于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款所列人员,补贴金额为7万元/人(税前)。
(二)对于本办法第一条第(二)、(三)款所列人员,补贴金额为4万元/人(税前)。
第三条 优先申购住房
在学校自有土地上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首先解决原拆迁楼内居住的西迁教职工的住房问题,再优先解决现住房面积未达到西交后[2006]10号文件规定面积标准的西迁教职工住房问题。
学校的腾空住房,按照西安市的房改政策及学校房管相关规定,西迁的教职工可优先申购。
第四条 建立“教职工周转公寓”
学校在自建经济适用房中划出若干套住宅,用做“老年公寓”,以成本租金的形式优先提供给子女不在本地且自愿将校内原住房退还学校的西迁教职工租住,学校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中“无房户”标准予以补贴。
当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累计金额超过所发的“西迁教职工购房专项补贴”和无房补贴(含配偶的)总额时,承租人(含配偶,不包括迁入该楼后再婚的配偶,下同)仍健在,学校可将房租减免,承租人只需将本人及配偶每月所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60元交房管部门即可。
承租人夫妻双方过世后,该住房由学校收回。
第五条 已故交通大学西迁教职工的配偶住房补贴办法
(一)本文件中所指已故交通大学西迁教职工的配偶,指随我校西迁教职工来西安,无正式工作且由学校发放生活费的配偶
(二)凡在我校公有住房居住的已故交通大学西迁教职工的配偶,其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76平方米(《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规定的科级及以下人员补贴面积标准),按住房面积未达标计算,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采用职工实际工龄计算。
(三)在我校无房的已故交通大学西迁教职工的配偶,学校一次性给予每人2万元住房补贴。
(四)在我校公有住房居住的已故交通大学西迁教职工的配偶,愿将现住房退还学校,迁往校外居住的,可按本条第(三)款办理。
(五)2006年2月28日(含)前已去世的已故交通大学西迁教职工的配偶,不再享受上述补贴。
(六)已故交通大学西迁教职工其配偶再婚或曾再婚的,另一方不属于交通大学西迁的教职工,该已故教职工的配偶不再享受上述补贴。
第六条 “西迁教职工购房专项补贴”和“已故交通大学西迁教职工的配偶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另行发文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由解决西迁教职工住房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西安交通大学无房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下一条:西安交通大学新进教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实施办法

关闭

版权所有:西安交通大学住房管理处 设计制作:西安交通大学网络信息中心
地址: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交通大学 邮编71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