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无房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第一条
为改善我校教职工住房条件,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结合西安市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文件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
2006年8月31日(含)前进校、属于我校事业编制(不含合同聘用制和流动编制人员,不含年薪制和协议工资人员),且符合申购我校住房条件,在我校或其他单位无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或愿意退出已租住或购买的我校公有住房的教职工(简称“无房教职工”),均可按照本办法领取住房补贴。
本补贴的发放对象应符合我校无房教职工条件,但不包括2000年1月1日(含)后进校且享受“新进教职工住房专项补贴”的人员。
第三条 补贴办法
本住房补贴由属地政策补贴和校内补贴两部分组成:
(一)属地政策补贴部分:按照《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发放。
(二)校内补贴部分:依据人事部、财政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6号)所发放的其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65%发放校内无房专项补贴,该项补贴按96个月逐月发放(税前)。凡需要一次性领取本补贴的,可按照其本人申请时的月基本工资的65%计算和发放(税前),此后不再因其月基本工资发生变化补发。
第四条 其他规定
(一)凡领取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的人员,须由其本人向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同时签订相关履约承诺书,并不得再参与购买或租用学校和其他单位的公有住房(如需要参与购买或租用其他单位公有住房的,所领住房补贴必须全部退还学校)。领取补贴的无房户人员名单在我校校园网公示5天无异议后,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中心向财务处报送相关《补贴清册》。
(二)在学校的服务期不满8年离校者,必须全部退还学校给予的校内无房专项补贴及利息(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取)。
(三)凡领取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的人员,在购买商品房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支取其本人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和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凡领取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的人员,在学校尚有购买或租住住房的,从领取补贴的次月起,其所购买或租住学校住房的关系即予解除,并转为按照成本租金交纳租金的租赁关系,其中未购买商品住房的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购买商品住房的必须在其所购买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后的6个月之内将学校住房退回。否则,学校将按违约给予处罚。
(五)凡领取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的人员,属单职工的,必须如实填写配偶方调查表格。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西安市政府相关政策和学校已有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向购买全额集资住房教职工发放工龄住房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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