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后〔2006〕8号 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
为推进我校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稳定教师队伍,学校决定对新进教职工实行住房专项补贴。依据西安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贴对象
学校事业编制内的新进教职工。
(一)根据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新进教职工指:
1.2000年1月1日(含)以后我校聘任的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
2.2000年1月1日前在其他单位参加工作,2000年1月1日(含)后我校聘任的教职工。
(二)新进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不享受学校的住房专项补贴:
1.2000年1月1日—2006年9月1日期间来校工作的新进教职工,如参与校内住房的申购,则不享受本补贴。
2.夫妇均为我校教职工,其中有一方已购买校内公有住房或以标准租金租用公有住房的,另一方不享受本补贴。
3.我校教职工其配偶方在外单位工作,对方若已购买公有住房或以标准租金租用公有住房的,我校教职工不享受本补贴。
第二条 发放标准
在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文件规定的月标准工资12%住房补贴的基础上,学校再提供住房专项补贴,补足到下列标准(税前)。
(一)正高职人员、厅(局)级干部:1200元/月 11.52万元/8年
(二)副高职人员、处级干部: 1000元/月 9.6万元/8年
(三)博士后和博士学位人员: 800元/月 7.68万元/8年
(四)硕士学位人员: 500元/月 4.8万元/8年
(五)其他人员: 300元/月 2.88万元/8年
第三条 发放办法
(一)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人员,自到校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本补贴逐月随工资发放,连续发96个月(自第97个月起,享受《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住房补贴)。
在校外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且在校内无住房者,可提前预支补贴,但须与学校(财务处、人事处、住宅管理中心)签定履约协议书。
(二)已购(租)学校公有住房者(签定租用周转房合同者除外)不再享受本补贴。有下列情况者,按以下办法办理。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年之内,经本人提出申请,自愿退房者,可自其到校参加工作的次月补发,连续发96个月。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年之后自愿退房者,其到校工作至退房之月的时间应予扣除,本补贴自退房的次月发放。
(三)教职工出现《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况之一者,本补贴停发。
(四)本补贴以进校之日的职级为准,职级发生变化次月起执行新标准,但已提前支取者不再补发。
(五)新进教职工户口及人事关系转入我校次月起,开始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其它
(一)本办法在实施期间,若地方政府政策有调整或学校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本办法将按程序做相应调整。
(二)本办法由住房分配货币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