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后〔2006〕14号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为加快学校住宅建设,改善教职工的居住条件,经学校研究决定,2006年将拆除东校区一村14、15、18、19、21、22舍和二村7、16舍,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根据《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住房调配管理办法》(试行)、《西安交通大学危旧住房拆迁工作暂行办法》(西交后〔2006〕9号)及《西安交通大学改造危旧住房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暂行办法》(西交后〔2006〕10号)相关规定,结合拆迁安置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拆迁户资格的确认
在东校区一村14、15、18、19、21、22舍和二村7、16舍居住的具有我校分房资格的在编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属于拆迁户,其余住户按《西安交通大学危旧住房拆迁工作暂行办法》文件第一条“拆迁相关政策”中的相应条款执行。
二、回迁住房申购及价格
1.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拆迁户,可以申购本次拆迁后集资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中:建筑面积90㎡(含)以下的住房,拆迁户均可申购;建筑面积91-130㎡的住房,具有副高职称(含相同职级)及以上人员可申购;建筑面积131㎡以上的住房,具有正高职称(含相同职级)及以上人员可申购。
2.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拆迁户,也可以申购目前已腾空的住房和2007年的预腾空住房,其中:具有副高职称(含相同职级)及以上人员,可申购二类住房;具有中级职称(含相同职级)及以下人员,可按本人职级对应的住房类别升高一类申购。
3.申购本次集资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和付款办法按西交后〔2006〕10号文件第三章规定执行。
4.申购1999年下半年以来建成的住房,按当年确定的价格执行。
5.申购1999年6月以前建成的住房,按1996年房改成本价执行(与现行的2002年房改成本价之间的差价由学校承担)。
三、拆迁补偿
已购买本次拆迁房的住户,学校将原购房款及售后维修金如数退还本人,同时,由承建我校一期改造工程的南洋地产公司按原购房款金额1:1的比例给予补偿。
四、过渡用房安置与补贴
1.凡申购一村34舍、新建集资经济适用房和预腾空房的住户,由学校安排过渡用房或住户自行解决过渡用房。
2.由学校提供过渡用房或自行解决过渡用房和购买现房的住户,学校按西交后〔2006〕9号文件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补贴。
五、所有住户应在规定时间内迁出现住房,并将自己的物品清理完毕,原建筑及屋内设施保持原貌。
六、本次拆迁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主动做好本单位拆迁户的思想工作,积极帮助拆迁户解决搬迁过程中存在的具体困难,保证拆迁工作如期完成。
七、本实施细则由校住宅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