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策法规>>住房管理>>校内规章制度>>正文
校内规章制度

西安交通大学改造危旧住房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西交后〔2006〕10号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日
按照学校《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改善我校教职工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西交校〔2006〕33号)精神,根据西安市房改政策和我校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和政府相关规定,解决我校职工住房问题的一种建房形式。
第二条 我校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坚持自愿原则。集资对象为2006年7月1日前我校在编并符合我校住房管理相关办法(即原《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住房调配管理办法》、原《西安医科大学校部教职工住房分配和管理条例》、原《陕西财经学院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且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控制面积下限(地厅级和正高职120 m2;处级、副高职100 m2;中级及其以下职级人员80 m)的教职工(对2000年1月1日后进校的教职工,可以选择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或选择领取住房专项补贴和租房的办法)。
第三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教职工本人职务、职级的计算时间以及职务、职级的确认,以组织和人事部门的文件为准。教职工只能以自住为目的参加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第四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造价由教职工个人全部承担,教职工按实际建造成本价购房。
第五条 学校成立住宅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并组织实施改造危旧住房、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工作。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排序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排序,按下列方法进行:
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西迁教职工住房问题和安排符合条件的拆迁户回迁。
(一)拆迁户中的西迁教职工(按学校西迁人员界定为准,下同),根据申请人不同职级排队,并按综合分从高到低顺序申购。
(二)拆迁户中的其他教职工,根据申请人不同职级排队,并按综合分从高到低顺序申购。
(三)其他西迁教职工,根据申请人不同职级排队,并按综合分从高到低顺序申购。
(四)其他教职工,根据申请人不同职级排队,并按综合分从高到低顺序申购。
(五)申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和付款办法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全成本价(含相关配套等费用)向教职工出售。
第八条 参加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教职工最终按实际建造成本审核决算的结果,全额交款。核算未决前,暂按高层住宅楼(含小高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预算)2000元交款。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房款(预算)分三次交付,即在建房工程启动并在个人点房后,首次交付不低于房屋售价(预算)50%的额度(小户型首次交付不低于房屋售价(预算)30%的额度);在工程主体封顶时,再交付房屋售价(预算)30%的额度(小户型再交付房屋售价(预算)50%的额度);在领取住房钥匙前交清售价(预算)其余购房款(按市房地局实地测量的面积计算)。具体交款时间提前一个月通知。
第十条 经济适用房的朝向调节和楼层调节率,按西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成后的审计决算结果将及时公布,学校将对教职工个人所交集资款作最终结算,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此前所购学校住房,按西交资〔2001〕97号相关规定由学校购回,在交清集资房款并交回此前所购(租)学校住房后,学校如数退还其此前所购学校住房房款或租赁保证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住宅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相关的拆迁工作实施办法,另行规定并经有关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经6月28日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西安交通大学2006年改造危旧住房拆迁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下一条:西安交通大学危旧住房拆迁工作暂行办法

关闭

版权所有:西安交通大学住房管理处 设计制作:西安交通大学网络信息中心
地址: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交通大学 邮编71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