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后〔2006〕15号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保障住宅正常使用安全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建设部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令〔2002〕第110号)以及《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学校管理范围内的住宅,需进行住宅装饰装修的住户和需要在住宅楼内施工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中心负责学校管理范围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校后勤服务中心物业管理部门协助做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做到安全使用,符合防火、环保、社区安全等有关规定,保证毗邻住宅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保证公共部位的安全。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在外沿墙体上拆改和增设门窗;拆除连接阳台的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件;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加改地漏;
(四)损坏原有房屋的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水表、电表、天然气表的移位;
(五)在楼面基层上打孔、钻洞、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六)在楼板、阳台、露台超荷载铺设地面材料;
(七)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改变住宅外立面;
(九)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十)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十一)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等。
第六条 凡需对住宅的建筑和设备进行改造或拆除(包括扩大或移动门窗位置、拆窗改门、增设门窗、拆改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大楼面荷载,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等住宅室内装修的行为)的住户和需要在住宅楼内施工的单位,须事先向校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住户领取钥匙进入住宅室内后,应自行检查室内各项设施部件是否齐全,若有缺失,损坏,请及时向住房管理部门反映。
第八条 住户领取钥匙后,应在学校规定的装饰装修时间内搬迁完毕,并交回原住宅钥匙。
第九条 住户有责任对自己拆除的住房设施进行保管,在搬出该住房时须恢复原样,若有损失或丢失,住户应照价赔偿。
第十条 装饰装修材料的堆放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和公用场所,确需占用的应按物业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处置。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并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垃圾清运费。
第十一条 住户不得用水冲洗无防水处理的室内地面,凡住户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住户不得在公用部位随意乱扔、堆放杂物,凡搬迁时产生的杂物和垃圾,住户须及时清扫干净。
第十二条 住户不得擅自占用住房外墙(含阳、阴台)以外的土地,不得在外墙上(含阳台、阴台外墙)设置任何装置(空调除外)和放置物品,不得在阳(阴)台砌砖墙,不得向地面和楼下抛洒任何物品,违者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装置。在多层住宅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装置的,必须保证不得损坏楼顶结构和防水层的完整。
第十四条 住户在住房调整时,应无条件将原住房交回校房管部门。房屋内的装饰装修部分,由原房主与新房主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新老住户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及拖延住房调整搬迁的规定时限。
第十五条 住户搬迁时,除不得损坏原住房各类设施外,还要注意不得损坏和污染公共部位墙面、玻璃和其它设施,并需将水表、电表数字报送校水电中心核实和到天然气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住户必须遵守《住户入住须知》和《教职工生活区住宅楼装修施工须知》等的规定。住户和施工单位的装饰装修或施工作业时间,限定在8:00-12:00和14:30-20:00时间内,其他时间一律不得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
(一)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未申报而擅自进行住宅装修的住户和单位,由房屋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拒不停止损害房屋结构、设施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行为的,由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中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一)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违规装饰装修改造的住户须在本办法实施后恢复原状,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本办法与学校原房屋管理及装修相关管理办法有出入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明确的,按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及《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校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