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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9-15   文章作者:西安交通大学     文章来源:西安交通大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明确学校各级人员在经济工作中的责任和权利,确保各级经济责任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学校经济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 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人员,是指与学校财经工作直接有关的人员,主要包括校长、总会计师、财务处处长、二级单位负责人、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基层财会人员;所称的经济责任制是指以上人员在学校财经工作中可行使的职权、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会计核算采用"集中核算与部分二级核算相结合"的模式。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各级人员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逐级负责,使经济责任制贯穿于学校经济工作的全过程。
  第四条 校长经济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并对学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负责审查学校年度预算,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积极筹措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学校的综合财力。
  (四)审定学校5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和借贷计划以及重要的经济合同。
(五)审批学校100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方案。
  (六)审定学校重要的财经政策、收入分配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等。
  (七)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八)审定学校财会机构的设置方案,保证校内各级财务机构、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名财务处负责人,并根据党委会决定进行聘任或任命。
  各分管校领导要加强对分管部门财经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向校长负责。
  第五条 总会计师经济责任
  (一)协助校长领导学校财经工作,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
  (二)领导编制学校的年度预算,审定预算基本原则,审核基建投资计划、专项资金计划和重大开支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加强预算控制。
  (三)协助校长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审定校内各单位上交学校的收入指标,保证学校收入逐年稳步增长。
  (四)主持学校经济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研究学校重要的财经政策、收入分配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
  (五)对学校重要的对外投资和借贷计划以及重要的经济合同等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校长审定。
  (六)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协调各部门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关系,保证学校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各种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七)审批50万元以下的学校预算调整方案。
  (八)审查学校各级财会机构的设置方案,审定会计人员的配备和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方案,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财务处处长经济责任
  (一)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主持财务处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的日常财务工作,参与学校财经工作的研究和决策。
  (二)组织编制学校年度预决算;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协调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组织落实校内单位的上交任务和各种费用的回收,开源节流;合理调配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审批10万元以下的学校预算调整方案。
  (五)参与学校的对外投资和借贷计划以及经济合同等的研究论证,完善有关财务手续,考核其经济效益。
  (六)组织起草学校有关财经政策、收入分配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制度化建设,规范学校经济秩序。
  (七)负责学校会计核算工作,不断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八)加强对学校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提出学校二级单位财会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的意见。
  (九)加强财会队伍建设,组织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促进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
  第七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
  (一)在校长、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在财务处处长的指导下,负责和管理本单位的财经工作,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保证本单位财会人员履行职责。
  (二)对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经费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开支。
  (三)积极组织本单位的收入,及时完成上交学校任务和回收款项,依法纳税。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预决算,按时向学校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五)研究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借贷计划以及经济合同等重要经济问题,报批后组织实施。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的财经政策、收入分配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
  (七)组织管理本单位的国有资产,保证其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八条 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
  (一)在总会计师、财务处处长及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财务工作,参与本单位财经工作的研究和决策。
  (二)按时编报有关报表、资料,及时办理向学校缴款及向国家纳税等事宜。
  (三)起草本单位的财经政策和有关规章,提交单位领导研究决定,并向学校备案。
  (四)参与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借贷计划以及经济合同等重要经济事项的研究论证,完善有关财务手续,考核其经济效益。
  (五)组织本单位的各项收入,加强收入管理。
  (六)负责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七)做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九条 基层财会人员经济责任
  (一)在本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承担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做好预算编制的基础工作,编制预算初稿。预算确定后,及时下达到各单位。
  (三)审查汇总财务报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初稿,经领导审定后及时上报。
  (四)认真核对各项拨款,及时催收应回收款项,积极完成上交任务。
  (五)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六)严格管理货币资金,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妥善保管好各种印章。
  (七)调研有关重要财经问题,起草相关财经制度初稿,使财务管理工作更加完善。
  (八)做好收费管理工作,管理好各种收费票据,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九)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保管、查阅和销毁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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