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陕西省财政、物价、教育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及
一、收费工作管理机构及人员
1.学校经济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的收费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全校的日常收费管理工作。学校重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经济工作委员会审批;一般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财务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2.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收费管理工作。从事收费的人员应是财务人员或单位指定的人员,其他人员不能参与收费工作。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批程序
1.事业性收费:由实施单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财务处、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同意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的事业性收费票据。
2.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理由、收费标准及经费使用建议等),经学校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财务处、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后,到规定的主管部门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3.校内服务性收费:由实施单位按前款规定的内容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财务处、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使用校内服务性收款收据。需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经批准后方可收费。
三、收费工作管理要求
1.由财务处组织办理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申办收费许可证等工作。
2.各单位收取的费用,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好结算工作。二级财务单位收取的费用,应按规定进行核算,并及时向学校上缴有关费用。
3.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标准收取,不能多收,也不能少收、漏收。所收费用不论在哪一级财务核算,都要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不得截留、坐支、隐瞒、挪用、私存和私分。
4.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要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办事。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校内通报批评、没收全部收入、撤销收费资格等处罚。
四、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