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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
作者:西安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1-09-15
浏览次数: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执行;阎良区、市辖县由其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的罚款,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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