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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改造危旧住房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暂行办法

作者:住房处发布时间:2011-09-14浏览次数:

第二条 我校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坚持自愿原则。集资对象为2006年7月1日前我校在编并符合我校住房管理相关办法(即原《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住房调配管理办法》、原《西安医科大学校部教职工住房分配和管理条例》、原《陕西财经学院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且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控制面积下限(地厅级和正高职120 m2;处级、副高职100 m2;中级及其以下职级人员80 m)的教职工(对2000年1月1日后进校的教职工,可以选择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或选择领取住房专项补贴和租房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