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后〔2006〕9号二〇〇六年七月十日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改善我校教职工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西交校〔2006〕33号)精神,根据西安市房改政策及《西安交通大学改造危旧住房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拆迁相关政策
1.居住人为我校教职工且具有分房资格,不论其对需拆迁的住房是否购买,将享有本办法规定的过渡安置(过渡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相关补贴和回迁住房优惠的待遇(按照其本人相应条件和我校相关政策优先回迁集资经济适用住房或可享受房改政策折扣的住房)。
2.居住人为不具有我校分房资格的教职工遗属,但其具有本市户口且无其他自用住房,不论其对需拆迁的住房是否购买,将享有本办法规定的过渡安置(过渡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相关补贴和回迁住房优惠的待遇(优先回迁与其现住房面积相当的可享受房改政策折扣的住房)。
3.拆迁户属暂时借用住房的住户,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搬离和缴回所借用的住房。
4.居住人(我校教职工)或其配偶已在本市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租用)了面积达标的公有住房,不论其对需拆迁的住房是否购买,学校将收回该住房,学校按本办法给予搬家补贴;在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租用)了面积未达标的公有住房的,在符合西安市房改政策和我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购买与政策规定的补差面积相当的我校住房(或按照学校住房货币化政策给予货币补偿),学校按本办法给予搬家补贴。
5.居住人(我校教职工)为再婚家庭,但根据西安市房改政策规定不具备购买(租用)两处公有住房条件,在其不放弃另一处住房的情况下,不论其对需拆迁的住房是否购买,学校将收回该住房,学校按本办法给予搬家补贴。
6.原购房(租用)人夫妇已经过世,居住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或其配偶已经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租用)了公有住房,对需拆迁住房已经购买的,该住房由学校按市场评估价回购并不再安排回迁住房,学校按本办法给予搬家补贴;属租用住房的,该住房由学校收回,学校按本办法给予搬家补贴。
7.凡符合本办法回迁条件且具有我校分房资格的教职工,如其自愿放弃回迁住房安排并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学校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中的无住房户标准给予住房货币补贴。
8.属我校开除人员或历史遗留的外单位住户,在其家庭无购买(租用)其他公有住房的情况下,在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安排租(借)住房。
9.拆迁户中的单职工配偶职级、年龄高于本校教职工的住户,在其家庭无购买(租用)其他公有住房的情况下,按照本条1款办理。
10.本条1—9中款未包含的其他住户,参照西安市房改政策和我校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1.凡违反西安市房改政策和我校住房管理规定的住户,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条 拆迁过渡补贴办法
(一)搬家补贴
1.使用校内家属区过渡住房的住户,学校一次性给予搬家补贴500元;使用学校提供的校外过渡住房或自行解决过渡住房的住户,学校一次性给予搬家补贴700元。
2.凡直接搬入到位住房的住户,学校一次性给予搬家补贴300元。
3.凡由学校回购或向学校缴回本次需拆迁住房并不再安排回迁房(含补差住房)的住户,学校一次性给予搬家补贴2000元。
(二)过渡补贴
1.凡自行解决过渡住房的住户,在过渡期间,学校按其现住房使用面积计算,给予20元/月.㎡的过渡住房补贴和100元/月.户的交通补贴。
2.凡居住学校提供的校外过渡住房的住户,在过渡期间,学校给予100元/月.户的交通补贴。
3.凡居住学校提供的校内过渡住房面积小于其现住房面积的住户,在过渡期间,学校按照面积差给予20元/月.㎡的过渡住房补贴。
(三)其他
1.凡居住由学校安排的过渡住房的住户,按照学校目前执行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管理、水、电、暖、网络、闭电等费用。
2.凡居住由学校提供的校外过渡住房或自行解决过渡住房的住户,学校一次性给予电话移机(新装)补贴300元;居住由学校提供的校内过渡住房的住户,学校一次性给予电话移机补贴200元;凡直接搬入到位住房的住户,学校一次性给予电话移机补贴100元。
如实际情况需要,学校将及时对上述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住宅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经2006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