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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政策

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宣传材料

发布时间:2017-04-2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1为什么要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会带来什么影响?

不进行房屋登记,没有房产证,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无法进行正常的交易和租赁,既扰乱了房产交易及租赁市场秩序,又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3、什么是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利人?

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房屋权属登记的原则和效力是什么?

当事人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房屋权利,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

5、房屋权属登记的主管部门?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机构办理。

6、谁可以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

当事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7、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什么名称?

自然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使用的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

8、当事人不得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情况?

(1)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2)不能提供有效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
(3)属于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4)房屋权利被依法限制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申请登记的情形。
房屋灭失的,不得申请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他

项权登记。

9、对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的要求?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按《条例》规定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登记文件。登记文件用外文书写的,还应当提交中文译本。
  申请人提交登记文件齐备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日为受理日。登记文件不齐备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受理登记申请,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文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的审核程序是什么?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登记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将房屋权属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受理日为登记日。
  经审核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1、在什么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在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将房屋权属登记内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12、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哪些内容?

房屋权属登记簿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1)房屋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房屋的坐落;
  (3)房屋的面积、设计用途;
  (4)房屋他项权事项;
  (5)房屋权利被限制事项;
  (6)房屋权利登记日期;
  (7)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期限、面积和用途;
  (8)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换发、补发事项;
  (9)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13、房屋权属登记簿的效力是什么?

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更改。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应当与房屋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权属登记簿为准。

14、房屋权属登记簿内容能否更改?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1)房屋权利人认为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确有错误的,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没有错误的,应当作出不予更正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发现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将需要更正的内容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

15、什么是异议登记?有什么效力?

房屋所有权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的当日,将异议申请人和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
  在异议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期间,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暂不办理转移、变更和他项权登记。

16、什么是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房屋权利人达成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并通知房屋权属登记机关。逾期未达成协议也不申请保全的,该异议失效。

17、房屋权属证书破损或灭失的怎么办?

(1)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破损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2)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可以持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的灭失声明,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18、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交费吗?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

19、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使用权证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地名证明;
  (7)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20办理房屋登记的期限?

驻市各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21我校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进展与计划

按照西安市政府的统一布置,我校成立了“房屋权属登记办公室”(组成如下),并在本学期初完成了房屋权属登记自查工作。

主 任:耿剑平(总务长)

副主任:杨东朗(房地产研究所) 马胜利(住房与周边)

成 员:谢 雪(工 会) 纪惠芳(纪检委) 赵 力(宣传部)

朱 臻(财务处) 王爱兰(基建处) 孟 勤(教务处)

刘春海(住房与周边) 赵向阳(住房与周边)

同时,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要求准备各项资料的基础上,目前已经配合西安市房屋测量部门于11月9日完成了我校东、西校区所有住宅楼的分丘分户测量工作,在此基础上,将由政府公示后先行办理我校的房屋权属登记(大证)。

完成我校的房屋权属登记(大证)工作后,西安市房屋测量部门将再次安排时间为我校所有住房进行分层分户测量工作。完成此测量工作后,我校已购买全部产权住房的房屋权属登记(小证)工作便进入实施阶段。

我校将继续按照西安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统一安排,积极推进全校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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