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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政策

西交资[2001]97号

发布时间:2017-04-2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西安交通大学已出售公有住房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实施办法
(2001年3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西交资[2001]97号)

  经西安市房改办批准,我校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出售给教职工。学校为了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学校决定,已出售的公有住房由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将属于学校的部分产权以成本价出售给教职工,使教职工拥有全产权的住房。根据教育部、西安市房改政策有关规定和西安市市政办发[1998]46号文件,结合我校教职工住房调配管理办法(试行)和我校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的范围

第一条 我校东校区家属区的一村2、7、8、31、32、37~50舍,二村的16、18、22、23、24、25、34、36、37、38、40、41、42舍,三村全部住宅楼(除博士后公寓),属本次向成本价过渡范围。 我校医学校区的自管的公有住房东1、2、3、5、6楼,点式楼,老干楼,西1、6、9、10、13、14、15楼,南1、2、4、5、6、7楼,属本次向成本价过渡范围。 根据西安市房改政策规定,已列入近期改造规划即将拆迁的住宅楼及三层住宅楼,不向成本价过渡。
  第二条 自本《实施办法》颁布之日起,标准价售房文件停止执行。学校将不再实行标准价售房和标准价集资建房。

第二章 向成本价过渡的条件  第三条 凡符合我校教职工住房调配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住房申请资格、且居住在上述楼房中的我校教职工(含符合我校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规定的可继承住房者),在房改中已用标准价购买了公有住房部分产权者,可以从本《实施办法》公布之日起,申请以成本价购买剩余部分产权,以获得全部产权。由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坚持自愿的原则。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向成本价过渡。
  1.学校已除名或不在学校编制的各类人员;

  2.离退休人员中受学校开除及刑事处分的人员;

  3.未经学校批准脱岗在外人员;

  4.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不宜向成本价过渡的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条 我校公派出国人员,在公派期内可以按规定向成本价过渡,购买剩余部分产权。购房后逾期未归者,所购住房由学校收回,已付的购房款(不计利息)在扣除应付的折旧费等费用后退还购房者。
  第五条 根据西安市房改政策,每个教职工家庭只享受一次按房改规定的价格购买公有住房 。

第三章 公有住房以成本价出售后的产权及有关规定

  第六条 学校是教职工购买学校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 教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全部产权,经市房改办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验审核后,由学校给教职工办理产权界定卡和过户手续。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并以职工自住为目的。鉴于高校教师住房工作的特殊性,根据教育部、建设部文件规定,高校购房者不能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赠与他人,凡以成本价购房5年后如出售所购住房者,按当年房改政策有关规定优先售给学校。但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五条,已出售住房的教职工家庭不再享受按房改规定的价格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向学校租用公有住房。
  第七条 教职工购房后,由于各种原因离开学校,若其直系亲属中没有在学校工作或虽在学校工作但已有住房的,须将所购住房退售回学校。学校将其原购房款按退售当年房改政策规定的办法和价格退还购房人。

  第八条 教职工购房后,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允许住户换购住房。届时学校将其原购房款(不计利息)退还购房人,同时该教职工可按换购当年的售房政策购买新住房。换购住房办法另定。

  第九条 购房的教职工去世后,其继承人(限配偶、子女、父母,下同)具有本市 常住户口且无住房(无租用公有住房或无购买公有住房)者,可以继承该教职工所购住房,其他情况下继承人只能以货币形式按该教职工去世当年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计价继承。

  符合本办法规定继承住房,且已办理了继承手续者,如出售该住房,则按当年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学校。
  如购房的教职工去世后又无继承人,该住房则由学校收回,任何人不得侵占。 如购房的教职工去世后一年之内无人向学校申办手续,则视为无人继承,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条 教职工购房后,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在公用部位(含户外公共场地)违章搭建。违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公有住房面积计算

  第十一条 此次向成本价过渡的公有住房面积以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时所计算的面积标准为依据。

第五章 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确认及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 根据西安市政办发[1998]46号文件,已售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此次由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按照出售当年的成本价确认。成本价价格、年工龄折扣、成新折扣、现房折扣、一次付款折扣如下:
  各种折扣后的全产权最低限价为238元/M2,不得出现倒找钱。工龄计算办法以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时的数据为准。
  已竣工使用年限计算办法以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时的数据为准。
  个人产权比例以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时核定比例为准,不再变更。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超标部分的产权问题:
  1.在以标准价购房时已做加价处理的超标部分,计为全部产权。
  2.购买公有住房超标部分至今仍未作加价处理的住房,按陕房改发[1997]07号文件规定加价处理后,方可计为全部产权。
  第十四条 房改中已用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的住户过渡到成本价时,补交差价款的计算公式:

[(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成新折扣率×已竣工使用年限)-现住房折扣额+成本价×(功能调节率+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1-一次付款折扣率)×本套(户)建筑面积×(1-已购或已集资个人产权比例)。

第六章 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及维修

  第十五条 我校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按《西安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教职工以成本价购房后,拥有全部产权。产权所有人之间有相连关系的房屋(如同栋楼房为两个以上产权人所有)称共管房屋。共管房屋必须建立群众性房管组织,其由学校和产权所有者民主协商成立管理小组和委员会,并选举负责人。房管组织以方便生活、有利安全(整个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及治安)、改善环境、团结互助、和睦共处为宗旨。房管组织的职能是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住房和附属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合约,协调售房单位、购房人之间的关系,监督维修费的使用,以及对楼房进行的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 产权所有人各方应本着爱护房屋、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连关系。任何一方如给相连的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产权所有人应共同爱护、管理、合理使用共同的门厅、阳台、天井、屋面、楼梯、走道、上下水管道、闭电线路、通信线路及配电设施等。公共部位不得堆放任何杂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物品。

  第十九条 产权所有人不得擅自将外墙拆改、装修、打洞,以维护房屋全局的完整美观;屋内承重墙不得拆改、开门窗,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随意增加负荷;严禁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墙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第二十条 房屋的公共部位、共用结构及其附属公用设备,产权所有人都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和爱护、保养、修缮的义务。严禁擅自占用和随意损坏,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产权所有人将住房产权回售给学校或其所住房拆迁时,退还产权所有人所交纳的维修基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凡居住在属本办法规定由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楼房中且具有住房申请资格的我校教职工,愿向成本价过渡购买现住房的,须向学校提出购房申请,经校房改委和资产管理处按本办法规定核准同意后方可购买。
  第二十三条 愿向成本价过渡购买现住房的教职工须如实填写《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资格审查表》。对弄虚作假购得住房者,学校将限期收回其所购住房,并视其错误程度处以原购房款20~40%罚款;原购房款的其余部分房款在扣除住房折旧等费用后,退还本人,且不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中成本价价格、年工龄折扣、成新折扣、现房折扣、一次付款折扣等优惠,只在本次售房中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次售房结束后,对于允许向成本价过渡而未向成本价过渡的住户、只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户(不含三层以下楼房的住户)及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人员,学校将执行西安市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居住在三层楼房住户的要求,经学校研究,凡居住在三层以下楼房中且已用标准价购买了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住户,可参照本办法参加本次成本价过渡。但鉴于三层楼房的特殊性,凡愿意向成本价过渡的住户,必须与学校签订《西安交通大学成本价出售三层楼房售房协议书》。凡《协议书》中的条款与本办法的某些条款不同之处,以《协议书》之规定处理双方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统一到住宅科(医学校区各单位到资产处西区办公室)领取《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资格审查表》。教职工领表、核对、缴款时间另行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我校教职工购房前须同学校签订《西安交通大学成本价售房协议书》,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者,方可办理购房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文件,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略

附件二: 略

附件三: 略

附件四:略

附件五:西安交通大学成本价出售三层楼房售房协议书

经学校研究,同意 村 舍 号住宅由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以成本价售给同志。鉴于该楼房的特殊性,根据教育部、建设部教发[1998]23号文件,经协商,资产处(甲方)与住户(乙方)签定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为乙方办理由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手续。乙方享有该住宅的全产权。
  二、乙方遵守学校关于住宅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当学校需拆除该楼房时,乙方必须服从学校全局,执行学校文件规定,不得阻挠;阻挠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该住房不得出租或转让。
  五、当乙方不需要该住房时,只能售给学校,任何情况下均不能上市交易,学校将原购房款退回(不计利息、不折旧)。
  六、凡符合我校房管政策规定的乙方继承人须承诺遵守本协议,并办理手续后方可居住该住房。当继承人不需要该住房时,按本协议第五条办理。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六:西安交通大学成本价售房协议书
  根据教育部、建设部教发[1998]2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学校委托资产处(甲方)同住户同志(乙方)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经学校研究,同意将 校区 村 舍 号住宅按《西安交通大学已出售公有住房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售给 同志(乙方)。甲方为乙方办理该住房由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手续;乙方享有该住宅的全部产权。
  二、乙方遵守《实施办法》的各项相关管理规定。
  三、凡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乙方继承人须承诺遵守本协议,并办理了有关手续方可居住该住房。但继承人不得将该住房出租或转让。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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