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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申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15   文章作者:住房处     文章来源:西安交通大学

西交房〔2009〕06号

根据《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西交房〔200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以下简称住房补贴)申领办法如下:

一、申领程序

1.凡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教职工,可由本人(申领人)或者委托他人(受托人)或者由其合法继承人(以上三类统称为办理人)在我校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处(以下简称住房管理部门)自愿领取(或者通过网络下载)《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申领住房补贴建档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见附件),愿将目前已经租用或购买的我校公有住房退回的教职工,还须领取(或者通过网络下载)并签署《西安交通大学领取无房教职工住房补贴履约承诺书》。

2. 领取《审核表》后,办理人应根据要求认真填写每一项内容。填写完毕先交至申领人所在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然后再由申领人所在单位交至住房管理部门。双职工可交到夫妇任何一方单位,人事处审核由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处统一办理。

3.住房管理部门将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对申领人及配偶的住房与住房补贴领取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包括在校园网上)公示十五天,接受各方监督和举报。

4.公示期结束后,住房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领人的资格及住房补贴数额,并通知办理人持身份证及有关材料前来签字确认。

5.住房管理部门向财务处报送《住房补贴发放清册》,财务处审核后将住房补贴款划入领取人的工资账号(或者所提供的银行帐号)内。

二、《审核表》填表须知

1.凡在校内已购(租)公有住房的,不论目前居住何处,“房(址)号”一栏必须填写校内所购(租)公有住房的房(址)号。

2.凡已换购了预腾空房(或新建住房)但还未迁入的, “房(址)号”一栏必须填写所换购的预腾空房(或新建住房)的房(址)号,“建筑面积”一栏也必须按照所换购的预腾空房或新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填写。

3. 请在“房(址)号”一栏将填的实际房(址)号前,填写“交大”、“医学”、“财经”、“阳光”、“明德门”等所在校区(或住宅区)的名称。

4.工龄计算:参加工作之年至办理离退休手续之年,不满一年的均计为一年。

5.配偶不是本校教职工的,“配偶住房情况及单位审核意见”一栏需其所在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须说明配偶是否是该单位职工)、房管部门(须说明在该单位购(租)公有住房和领取货币化补贴情况)、纪检监察部门(须说明有关情况是否属实)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应在《审核表》中填写原配偶姓名(在右侧注明离异或去世)和所在工作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然后请原配偶所在工作单位的人事、房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离异或丧偶后已再婚的,应在《审核表》中填写现配偶姓名和所在工作单位,然后由现配偶所在工作单位的人事、房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审核表》交表须知

1.申领人交表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近期工资条和工资存折(有账号的一页)复印件1份。

2.受托人交表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及申领人的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近期工资条和工资存折(有账号的一页)复印件1份。

3.继承人交表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和申领人的死亡证明、身份证、工资存折以及经过公证的遗嘱(或全部合法继承人之间的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办理人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完整清晰,规格为整张的A4复印纸,应提交的材料可以复印在同一张上。

四、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凡在《住房补贴发放清册》上签字确认领取住房补贴的教职工,将不得再向学校申请购、租公有住房。

五、凡2000年~2008年之间离退休的教职工,须提供离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条。

六、申领住房补贴将采取随时受理和分段集中进行核定、公示、发放的方式进行。

七、住房补贴申领工作由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处住房货币化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联系电话:029-82668149,82668432。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处

200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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