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章管理原则
1.住房处印章实行专人管理,按程序审批,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2.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指定专人(印章管理员)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和登记等项工作,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住房处公章使用
1.以住房处名义签发的公文、联合发文;
2.以住房处名义向学校报送的公文,如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报表等;
3.以住房处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外出调查介绍信等;
4.教职工本人或配偶开具住房证明、住房情况调查表、公积金接收证明等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
5.以住房处名义出具的有关财务账目处理单据、报表、账册等用印;
6.其他需盖单位公章的用印。
(二)领导个人签名印章的使用
1.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相关常规性业务工作可使用领导签名章;
2.领导外出需要签字报送有关文件时,经电话请示领导同意,可使用领导个人签名章;
3.其他经领导授权的情况,可使用签名章。
三、使用审批程序
1.公文用印。
住房处公文,凭领导签发的文件底稿在综合办印章管理员处盖章。学校多部门联合发文,编住房处文号的,按住房处公文处理;非住房处文号的,须经处领导签字,由公文经办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盖章。
2.业务(工程合同、住房协议、租赁协议等)用印。
由业务工作经办人员提出用印申请,经部门主管审批同意,报处领导签批。
3.教职工个人材料用印。
根据教职工本人(或经本人授权的教职工配偶)申请,开具住房证明、住房调查表、户口迁移证明及其他由住房处负责出具的涉及教职工个人的有关证明材料需要用印时,由负责经办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部门主管审核后,报处领导签批。
4.因公务活动外出需开介绍信的,经处领导同意,综合办开具制式介绍信后,由处领导在底联签字,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盖章。
5.财务用印。
一般用于与财务处往来账目处理过程中的文件资料需要用印的,由综合办负责审核,按业务工作用印程序执行。
6.党务活动用印。
经党支部书记签批、办理登记后方可用印。
7.领导个人签名印章使用时由综合办报处领导同意,须进行登记方可用印。
四、使用登记
1.印章使用登记工作由综合办印章管理员负责。印章使用人须逐项填写《住房处用印登记表》;
2.印章使用登记内容包括:印章名称、使用时间、使用分类(发文、证明、介绍信等)、内容要点、签批领导、盖章数量、经办人签字等。
住房管理处
201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