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住房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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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点房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经2016年第5次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新建住房点房户已领取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以下简称货币化补贴)进行重新核算,对未领取住房工龄补贴的点房户进行核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货币化补贴核算办法
凡申购的新建住房面积(实测面积)达到或超过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见下表)的教职工(双职工含夫妻双方),须将已领取的货币化补贴退回。未达到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的教职工须按照新的面积重新核算,据实结算。
货币化补贴核算时,职工的职称、职级信息以2010年发放货币化补贴时的职称、职级为基础,之后职称、职级调整有变化则分段计算。职工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随职称、职级变化而进行调整。
教职工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表
个人职称、职务及职级情况 |
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
院士、副部级标准 |
200 |
正高职称,厅局级,三级及以上职员 |
140 |
副高职称,处级,四、五、六级职员 |
120 |
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七级及以下职员 |
100 |
二、工龄住房补贴核发办法
新建住房点房户中没有发放工龄住房补贴的教职工,本次货币化补贴核算时,一并核发。工龄住房补贴的核发对象是1998(含1998)年后以低于同等地段、同等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全额集资(新建)住房的我校教职工(已调离学校和停发工资人员除外)。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陕办发〔2006〕18号),制定了我校工龄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并报西安市房改办同意后实施。
工龄住房补贴=8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1993年以前)×工龄住房补贴标准面积。
工龄住房补贴按照申购新建住房时教职工的职称、职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执行。具体标准为正高103平方米、副高80平方米、中级及以下64平方米。
三、工作流程
1.根据货币化补贴有关文件规定对相关教职工领取的货币化补贴进行核算,核算明细和工龄住房补贴发放情况,2016年4月15日起,在职人员登录办公自动化系统页面,点击左侧菜单栏“新建住房相关款项查询”;退休人员的核算信息在离退休处领取。
对个人信息有异议者,可到住房处(学生区东5舍B座106房间)查询,咨询电话:82668149 82668432。
2.2016年4月22日至5月2日相关教职工在办理货币化补贴核算手续后,交纳第四次房款,领取新建住房钥匙。
其他已调整公有住房教职工(含配偶)货币化补贴的核算工作随后进行,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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