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设置
部门概况
部门领导
岗位职责
新闻通知
新闻信息
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国家省市政策
学校规章制度
单位内部制度
党建风采
支部简介
党建动态
服务指南
住房系统
办事流程
资料下载
首页
机构设置
部门概况
部门领导
岗位职责
新闻通知
新闻信息
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国家省市政策
学校规章制度
单位内部制度
党建风采
支部简介
党建动态
服务指南
住房系统
办事流程
资料下载
政策法规
国家省市政策
住房管理相关政策
资金管理相关政策
学校规章制度
已售住房规章制度
周转住房规章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
住房货币化管理
人才补贴管理
单位内部制度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作者:国家法规
发布时间:2011-09-15
浏览次数: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下一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