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设置
部门概况
部门领导
岗位职责
新闻通知
新闻信息
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国家省市政策
学校规章制度
单位内部制度
党建风采
支部简介
党建动态
服务指南
住房系统
办事流程
资料下载
首页
机构设置
部门概况
部门领导
岗位职责
新闻通知
新闻信息
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国家省市政策
学校规章制度
单位内部制度
党建风采
支部简介
党建动态
服务指南
住房系统
办事流程
资料下载
政策法规
国家省市政策
住房管理相关政策
资金管理相关政策
学校规章制度
已售住房规章制度
周转住房规章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
住房货币化管理
人才补贴管理
单位内部制度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物业管理条例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9-14
浏览次数: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一篇:
西安交通大学租住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下一篇:
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改善我校教职工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