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西安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办法

作者:西安市政府发布时间:2011-09-13浏览次数:

单位集资建房预售方案批准后,建房单位应保证在18个月内(指普通砖混结构住宅)完成建房工程,交付使用,并与职工签订集资建房预售合同。在规定工期内建成的住房,职工集资款不计利息,职工个人可享受集资预售当年公布的标准价。超过规定工期的,则超期部分应给集资者支付利息,并应按实际竣工年月推前18个月时的售房政策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