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策法规>>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校内规章制度>>正文
校内规章制度

我校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7-04-2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一、 什么是住房分配货币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中提出“停止住房实物的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我国住房制度的一次根本性变革。这项变革首先体现在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行为和方式两个方面。一方面,城镇居民不再依靠单位建房、分房,不再以较低的租金水平租住公房。也就是说,不能再“等、靠、要”。职工住房将根据国家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主要利用国家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政策补贴、本单位的住房补贴、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收入以“自住其力”的方式来解决。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将直接面向房地产市场,根据自己的住房支付能力和住房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住房。

根据国家有关“停止住房实物的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要求,《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西交房[2009]号2文件)发布后,凡已申领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我校教职工(含双职工家庭中的任何一方),今后将不再向学校申请购、租公有住房。

二、为什么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1. 住房分配货币化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所存在的“以权谋房、多占住房”的弊端,从而促进社会分配更加公平。

2. 我校可用于住房建设的土地十分有限,尤其是在公有住房出售且产权归个人所有后,可分配的房源越来越少,再加上新职工逐年的不断补充,按照以往仅靠单位建房、分房的模式将难以满足我校教职工住房的根本需要和长期需求。通过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可以帮助和拓展教职工在社会化机制下更为机动灵活的住房选择。

3.今后我校新建住房主要以危旧住房的拆迁改造和家属区环境改善为主,重点建设只租不售的教职工周转公寓(含拆迁户的回迁安置),我校教职工的住房及改善将主要以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方式解决。

三、领取住房分配货币化有什么条件?

2006年1月1日(含)以后仍属我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且夫妻双方均未购买(租用)公有住房或已购买(租用)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教职工。

(注:2006年1月1日以前去世的教职工不在领取范围内,其后去世的教职工仍可领取。)

四、住房补贴由哪些项目组成?

住房补贴包括政府政策补贴和学校住房专项补贴两部分。其中政府政策补贴又包括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无房教职工可以领取政府政策补贴和学校住房专项补贴,住房面积未达标教职工只能领取政府政策补贴。

五、如何计算政府政策补贴?

政府政策补贴 = 一次性住房补贴额 + 2000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额

其中: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住房基准补贴964元/平方米+工龄补贴16元/平方米×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32年×2000年前实际工龄;

2000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额=教职工月工资×12%÷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

六、如何计算学校住房专项补贴?

学校住房专项补贴 = 当前基本月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即工资单前两项)×65%×96(月)

七、如何计算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的年限?

一次性住房补贴年限是指从参加工作之年至1999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工龄(在此之前离退休的则算至离退休之年);按月补贴的年限是指2000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二者之和不得超过32年。退休时工龄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

八、如何计算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

1993年后退休的,用1993年减去参加工作年份再加1。1993年前退休的,用实际退休年份减去参加工作年份再加1。有多少年就算多少年。

例如:某教职工1954年参加工作,那么他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1993-1954+1=40年。

九、如何计算1999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工龄?

1999年后退休的,用1999年减去参加工作年份再加1。1999年前退休的,用实际退休年份减去参加工作年份再加1。超过32年,按32年计。

例如:某教职工1954年参加工作,那么他的1999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工龄=1999-1954+1=46年。因为超过了32年,所以按照文件规定只算32年。

十、如何计算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我校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目前按照工资(条)前5项取值。

十一、教职工“2000年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额”计算时的月标准工资如何取值?

2000年和2001年采用2002年底的月标准工资作为计算依据,2002年~2008年采用对应年度年底的月标准工资作为计算依据(在此期间某一年度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该年度“月住房补贴”采用办理离退休手续前一个月的月标准工资作为计算依据),2009年以后按月计算发放。

十二、间断工龄是否剔除?

教职工如有间断工龄的情况,将会在货币化补贴计算时进行剔除。

十三、我校新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含)之间进校工作的新教职工,既可以选择购(租)学校的公有住房,放弃领取住房补贴,也可以选择领取住房补贴,放弃购(租)学校的公有住房资格。

2006年9月1日以后进校的新教职工,只能选择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发放按(西交后〔2006〕8号)文件执行。

十四、教职工公有住房面积如何计算?

公有住房面积以建筑面积为准。夫妇任何一方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均计为双方的公有住房面积,有两套及以上公有住房的,取面积之和。

十五、教职工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面积如何计算?

根据《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西房改字〔2006〕1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离异后不论归谁所有,也不论是否再婚,仍计为离异双方的公有住房面积。再婚后取得的公有住房,和各自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十六、教职工离异前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如何计算?

根据《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西房改字〔2006〕1号文件)规定,在2006年5月18日前离异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法院判决或自行协议并经单位批准给一方的,应认定为该方的公有住房面积,不再计算另一方的住房面积。在2006年5月18日(含)后离异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仍计算为双方的公有住房面积。

十七、教职工的借房面积是否也要计入公有住房面积?

教职工若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又在本校借住(租)公有住房的,所借住(租)公有住房的面积不与教职工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合并计算,但必须将所借住(租)的公有住房退回学校后,方可根据已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具体情况申领住房货币化补贴。

十八、教职工申领住房补贴时的职级如何认定?

教职工在职期间申领住房补贴时,按照当时的职级为准。其后若有职级调整的,则剩余年限的住房补贴按照调整后的职级计算。离退休教职工按离退休时的职级为准。

十九、什么是无房教职工?

根据《西安交通大学无房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西交房〔2008〕4号)文件)的规定,无房教职工系指2006年8月31日(含)前进校的属于我校事业编制(不含合同聘用制和流动编制人员,不含年薪制和协议工资人员)且符合申购我校住房条件并在我校或其他单位无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或愿意退出已租住或购买的我校公有住房的教职工(不包括2000年1月1日(含)后进校且享受“新进教职工住房专项补贴”的人员)。

二十、不同类型的教职工如何领取住房补贴?

例1:一对双职工夫妇在我校没有住房,其中一方具有正高职称,另一方具有中级职称,具有正高职称的一方可以领取119平方米的政府政策补贴和校内无房专项补贴,具有中级职称的另一方也可领取76平方米的政府政策补贴和校内无房专项补贴。

例2:一对双职工夫妇在我校分有78平方米住房,其中一方具有正高职称,另一方具有副高职称,具有正高职称的一方可以领取41平方米的未达标面积政府政策补贴,具有副高职称的一方也可领取19平方米的未达标面积政府政策补贴。

例3:一对双职工夫妇在我校分有78平方米公有住房,其中一方具有正高职称,另一方具有中级职称,则具有正高职称的一方可以领取41平方米的未达标面积政府政策补贴,而具有中级职称的另一方则由于住房面积已超标,不能再领取住房补贴。

例4:一位具有正高职称的单职工在我校分有78平方米公有住房,其配偶在外单位没有公有住房,可以再领取41平方米的未达标面积政府政策补贴。

例5:一位具有副高职称的单职工在我校分有40平方米住房,其配偶在外单位分有38平方米公有住房,只能再领取19平方米的未达标面积政府政策补贴。

例6:一位具有中级职称的单职工在我校分有40平方米公有住房,其配偶在外单位分有38平方米公有住房,则由于住房面积已经超标,所以不能再领取住房补贴。

二十一、教职工可否一次性领取剩余时间段的政府政策补贴中的月住房补贴和学校住房专项补贴?

剩余时间段的政府政策补贴中的月住房补贴采用逐月发放的形式,不能一次性领取。

学校住房专项补贴既可按96个月逐月领取,也可一次性领取。逐月领取时按照当月的基本月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计算。一次性领取时则按照领取当月的基本月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计算,此后不再因其月基本工资发生变化而进行调整。

二十二、教职工如何具体计算本人的住房补贴?

可以通过我校校园网上的“教职工住房补贴计算系统”进行计算。

上一条:西安交通大学西迁及70岁以上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试行)
下一条:西安交通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申领办法

关闭

版权所有:西安交通大学住房管理处 设计制作:西安交通大学网络信息中心
地址: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交通大学 邮编71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