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按国家相关规定,我校于1993年为在校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并由住房管理处与财务处共同行使管理职责。我校教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个人工资(单)前5项之和减调整数加标准津贴计算。学校配比比率为基数的12%,个人缴存比率为基数的5%。
公积金支取:按照国家规定教职工购买属于自己(或配偶)产权的住房以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相关手续;已办理公积金贷款人员可使用公积金充还贷;已办理商业贷款人员可每年支取一次。离退休人员、长期出国定居人员或去世职工,可一次性销户支取;其他调离人员只可转移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