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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银行:

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房地产行业发展及职工购房需求实际情况,为确保缴存职工公平、公正、合理、有效使用住房公积金,防范资金风险。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心对西安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确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单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同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70万元。

二、首套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二套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50%,精装修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60%。

三、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账户余额的综合确定额。如配偶公积金缴存不正常的,配偶公积金部分不参与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倍数(15倍)×缴存时间系数

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

借款人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含)≤缴存时间≤36个月 1

缴存时间 > 36个月 1.2

四、借款人缴存账户余额较少的相关规定。

(1)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合计不足5000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合计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

(3)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合计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申请50万元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西安市个人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条件;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以上;

(3)按程序逐级进行特别预审批。

六、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合计原则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缴存基数=月缴额÷缴存比例),超过部分按程序逐级进行预审批。

配偶未缴存公积金或公积金缴存不正常的,需提供收入证明,并出具可证明有效收入的银行流水或完税证明。

七、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因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断缴2个月以上的,视为缴存账户不正常。

(2)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3)贷款申请之日起,12个月以内补缴金额不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系统内的遗留问题请尽快处理。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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