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房金发〔2015〕31号
各管理部、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银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中心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申请提取时限调整为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二、职工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出售公房,无法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楼栋分户价格表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三、职工购买现房或二手房,因办理购房贷款而无法提供房产证原件的,可以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并加盖抵押登记机关公章。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