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资[2002]24号)
随着国家房改工作的深入和学校教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我校东校区现行的《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住房调配管理办法(试行)》(西交房[1995]1号,以下简称《房管办法》),有些条款已不适应教职工住房的实际。为有利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解决教职工住房调配中的突出矛盾,根据学校住房建设的发展状况,经东校区房管组讨论,第七届教代会暨第十二届工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审议,并经2002年3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现行《房管办法》的部分条款补充修改如下:
一、《房管办法》第九条第2款规定:“单职工本人职称、职务高于配偶方者可以申请;职级相同或不可比时,单职工本人年龄大者可以申请(配偶是现役军人者除外)”。补充修改为:
“单职工本人职称、职务高于配偶方者可以申请;职级相同或不可比时,单职工本人年龄大者可以申请(配偶是现役军人者除外),但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学校批量分房时可以申请:
“(一)博士毕业且具有副教授(含相应级别人员)及其以上职称者;
“(二)获得《房管办法》规定的奖励分达到2分或2分以上者。
二、《房管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本校工作的本科教职工子女,在符合第九条规定且父母均健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单独申请住房:
将本条第5款:“5.年满38周岁者”,修改为:“5.年满32周岁者”。
三、《房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单身教职工住房标准(均按使用面积计算)。
将本条第1款:“1.正副教授(含相应级别人员)每人分配30平方米以下的独户套间1套。”修改为:
“1.正副教授(离婚者离婚时间须满2年。离婚时将我校的住房让给在外单位工作的原配偶或职级低于本人的原配偶,不在此列)及相应级别人员可按本人综合分排队申请三类(46~56平方米)住房。”
四、在房源允许的条件下,对已婚在职博士生、夫妇双方均是硕士毕业后在我校工作的,分配五类住房或校内青年教师公寓时,可给予适当照顾。
西安交通大学
200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