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兴庆、雁塔校区家属区新建
住房和预腾空住房申购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我校家属区建设工程的规划和教职工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管理,有效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合理分配家属区新建住房和预腾空住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属区新建住房和预腾空住房申购原则
1.坚持优先解决教职工住房保障性需求;
2.自愿申请、分类排序、公开透明、民主监督。
第三条 本次出售的家属区住房属于有产权住房。
第二章 申购资格及排队方法
第四条 本次申购住房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于2006年9月1日前进校工作,现在编的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在本市(校外)无购(租)公有住房或在校住房未达到相应面积的,均可参加申购。
正高职称、厅局级、三级及以上职员在校住房面积未达到120㎡(建筑面积,下同)的;
副高职称、处级、四-六级职员在校住房面积未达到100㎡的;
中级职称(职务)、七级职员及以下和其他各类人员在校住房面积未达到80㎡的。
2.符合上述条件的离异人员,应同时满足办理离异手续满1年的(截止本办法发布之日)。
3.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学校另行制定申购办法。
4.本次新建住房和预腾空住房,有房人员在原居住校区、无房人员在工作校区申购。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本次无资格申购。
1.在编不在岗(含出国逾期未归等情况,不含待岗情况);
2.现有住房存在权利纠纷或有住房违规情况;
3.申请住房时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行为;
4.触犯法律,在羁押、劳教、服刑期间。
第六条 排队方法和选房规则
1.排队方法:各类人员按职称(职务、职级)不同分别排队,各队以综合分高低排序。综合分相同时,教师优先,依次以职务(级)高低、任职先后、未达标面积大小、参加工作时间先后、年龄大小排序。
2.选房规则:新建住房申购时,各类人员只能申购与其职称(职务、职级)基本对应面积的住房。
其中,兴庆校区家属区新建住房申购时,一村“八栋楼”中参加拆迁安置用房征集的自行外出过渡人员排在其他同类人员前面,按综合分高低顺序在相应楼范围内选房。
雁塔校区家属区新建住房申购时,拆迁户排在同类人员前面,按综合分高低顺序选房。
预腾空住房申购时,各类人员按职称(职务、职级)不同分别排队,按正高及相应级别人员队、副高及相应级别人员队、中级(含相应级别)及以下和其他各类人员队顺序选房,选房面积不作限制。
3.综合计分方法
计分公式:综合分=分房工龄分+加分
①分房工龄分=工龄+学龄
工龄--正式参加工作至今的年限(退休人员算到退休时为止)。
学龄--高中毕业以后考入全日制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的学制年限,同一时期内工龄与学龄不重复计算。
工龄及学龄每一年计1分。
②加分
申请住房者为本校双职工,加2分。
第七条 申请人员资格的认定及个人信息截止时间
1.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申请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认定;
2.组织部负责对申请人员的相关职务信息进行认定;
3.申请人有多种身份的,以个人申请时所选定的一种身份认定;
4.参加本次住房申请的教职工本人及家庭的各种综合信息(职称、职务、职级、学位、工龄、学龄、双职工、婚姻状况等要素)的截止时间为本文件发布之日。
第三章 住房房源与价格
第八条 本次出售的新建住房和预腾空住房的房源
1.兴庆校区新建可申购住房1270套。雁塔校区新建可申购住房共计640套,其中医学校区新建可申购住房423套;财经校区新建可申购住房217套。
各类房的房号及平面图届时另行公布。
2.各校区预腾空住房房源待新建住房选房结束后,另行公布。
第九条 新建住房申购价格
本次新建住房按全成本价(其中包括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和拆迁安置费用等)出售,暂以2000元/㎡(建筑面积)预收房款,最终房价以审计后的价格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住房实际建筑面积最终以政府管理部门的测量成果面积为准。
高层楼顶层设计方案为平面屋顶,顶层房屋按-15%调节率执行,其他房屋不设楼层调节。所有房屋按有关规定设朝向调节。
第十条 预腾空住房申购价格
当时未按西安市房改价格出售的房屋,购房款按当年确定的价格计算,同时不计算住房折旧。
当时按西安市房改价格出售的房屋,购房款按《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2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市场价、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02〕94号)确定的公有住房成本价和我校相关计算规则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将本次出售的新建住房和预腾空住房工作的相关信息通知本单位所有教职工,并对本单位参加本次住房申购教职工进行信息初审、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 具有住房申购资格的教职工,首先由本人自愿填写《西安交通大学住房申请表》和《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申购(租住)公有住房资格审查表》,经所在单位初步审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各单位统一交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处。未按规定时间交表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购住房资格,责任由本人负责。
交表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本次住房申购按三次张榜公布的方式进行,无特殊原因,第三榜即为选房榜。每一榜均张贴公示,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选房时间与方式、地点随第三榜一并发布。
选房时,所有选房人员须现场缴纳2000元的选房押金(不计利息)。选房后因个人原因放弃所选房的,选房押金收为学校所有。
第十四条 房款缴纳时间及额度
1.新建住房房款分三次缴付,即:
第一次缴款:在建房工程启动并在个人选房后,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总预收房款的30%;
第二次缴款:主体封顶后缴纳总预收房款的40%;
第三次缴款:在领取住房钥匙时缴纳总预收房款的30%。
凡不按规定时间缴纳预收房款的申请者,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购新建住房资格,并按第十三条予以处理。
每次缴款时间提前一个月通过校园网和张贴通知通告。
2.预腾空住房选房后,全部房款一次性缴纳,具体时间及方式另行通知。
第五章 住房的权益及管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购得住房后,享有国家政策规定及购房合同约定的相应权益。学校为教职工办理有关房屋权属确认登记。
第十六条 教职工购得住房后,专项维修资金按政府和学校相关规定归集与管理,房屋产权人需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费用等。
第十七条 教职工在此前所购(租)学校住房,在申购新住房后须按要求及时退回学校,所退住房不增值,不折旧。
第十八条 凡申购本次住房的人员,须按照学校住房搬迁及装修有关要求,领取新选住房钥匙时缴纳搬迁及装修保证金3000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装修或拖延退房。无违反相关规定的,退房时全额退回保证金(不计利息)。违反者,学校将从所收保证金中扣缴违约金。逾期不退的按西安市届时公布的市场租金的十倍予以处罚,处罚金从其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将报请学校给予其违纪处理。
第六章 住房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家属区建房、出售及申购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成员由纪委监察处、校工会的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对新建住房建设、出售、申购及选房的全过程实行监督。
第二十条 凡在本次住房分配中弄虚作假的,学校有权取消其申请资格或收回所购住房,选房押金一律不予退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2年1月6日学校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经2012年1月11日校长办公会审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