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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制度

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西交后勤 2016 8

(经2016年5月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以及《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物发〔2012〕2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对学校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住户和需要在住宅楼内施工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住户 (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保证房屋的结构安全,符合防火、环保、社区安全等有关规定,对毗邻住宅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以及公共部位的安全不产生影响。

第四条 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在外沿墙体上拆改和增设门窗;

(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损坏原有房屋的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四)擅自移动水表、电表、天然气表位置;

(五)在楼地面基层上打孔、钻洞、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加改地漏;

(七)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8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饰装修作业;

(八)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下列行为须按照规定执行:

(一)改动卫生间、厨房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作闭水试验;

(二)需要拆改室内供暖、燃气管道的,应当征得供暖、燃气管理机构的同意,方可施工;

(三)需要安装防盗网的,应先征得社区物业管理服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要求安装;

(四)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五)装饰装修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禁止在楼梯间、消防通道、电梯间、单元入口处堆放;禁止从楼上向室外或由下水道抛弃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

(六)装饰装修期间必须遵守电梯使用规定,运送装饰装修垃圾、材料时需二次包装,不得运送超重、超大物品,确保电梯安全;

(七)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禁止装饰装修单位、装修人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环保要求和防火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

(八)必须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保证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 装修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须到社区物业管理服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签订书面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装饰装修押金等相关费用。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和车辆须按规定办理出入证件,未办证件的,不得进入社区。

装修人缴纳的装饰装修押金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第一个采暖期结束后15日内由装修人提出申请,经社区物业管理服务部门和水电暖管理部门检查,未违反本办法第四、五条相关规定,对水、暖管道进行检查未发生渗漏现象,或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整改合格,即可退还押金(不计利息)。

装饰装修期间如有损坏走廊、墙面、电梯、电子门禁等公共设施的情况,其修复所需费用由损坏责任人承担。当责任人拒绝修复时,物业管理服务部门可在其装饰装修押金中据实扣除,不足部分应由装修人补交。

第七条 社区物业管理服务部门参照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装修人相关费用。如遇主管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则按照新标准执行。

(一)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住户可以委托物业管理部门清运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并承担垃圾清运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元计算。

(二)出入证件工本费:在装饰装修期间,社区物业管理服务部门对装饰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收取证件工本费。证件工本费5元/证。

(三)装饰装修押金:社区物业管理服务部门可向装修人收取装饰装修押金。装饰装修押金标准以户为单位计,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押金2000元/户;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及以下,押金2500元/户;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押金3000元/户。

第八条 装修人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前,应主动告知相邻人。因装饰装修造成相邻人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及时修复,造成相邻人、其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社区物业管理服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教职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对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社区物业管理服务部门应立即制止,由学校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进行恢复整改,费用由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承担,并按规定酌情扣减装饰装修押金。对于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社区物业管理服务部门将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及《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报西安市室内装饰装修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装修人必须在学校规定的装饰装修时间内完成装饰装修、搬迁,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及拖延,住房管理处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明确的,按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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