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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政策

西安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国家、单位、个人集资建房积极性,改变国家、单位统包的住房建设体制和单位全额投资建设住房的办法,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住房建设新体制,加快住房建设,缓解职工、居民住房困难,加强集资建房的组织管理,根据《西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资建设住房是在政府、社团或单位倡导和组织下,把单位和个人用于建房的资金集中起来,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解决职工住房的一种建房形式
第三条 集资建房包括集资建设新住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组织职工集资建设住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
第五条 单位向职工集资建设住房的对象指本单位的固定职工、计划内合同工、离退休职工。临时工、计划外合同工不参加集资建设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男女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应鼓励职工积极参与。
第六条 参加集资建房的条件:
1.集资建房以户为单位,一户只能以自住为目的参加一次集资建房。
2.申请集资建房的个人应填写《集资建房申请表》,经单位批准后可参加集资建房。
3.无房户、人均居住面积四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可优先参加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户、自有私房户,其住房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房改中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均不可参加集资建房。
5.参加集资建房的住户,在住房建成分配后,必须退出原租住公房,历各种原因未能退出的,按成本租金的1.2倍计租。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市房改办是全市集资建房的行政主管机关 ,负责制定集资建房的计划和政策,审批各部门和各单位集资建房的方案 ,并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单位集资建房必须首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九条 集资建房的面积标准,按照陕办发[199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户均3.5人的测算标准内,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控制。
第十条 集资形式和标准:单位向职工集资建房,个人集资额应不低于当年成本价的三分之一。随着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要相应提高集资额比例,逐步过渡到成本价集资建房。目前鼓励有条件和职工经济承受能力强的单位以实际成本价集资建房。
第十一条 集资建房审批程序:
1.集资建房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集资建房方案上报市房改办。内容包括:建房计划、土地批文、资金来源、集资标准、集资总额、综合造价概算、集资职工名单等。
2.单位集资建房方案经市房改办原则同意后,须将集资款及时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市房改办审核资金到位后,签发《集资建设住房批复》。
3.单位持《集资建设住房批复》到市规划局、土地局等有关部门办理建房和减免税费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在市政府规划住宅开发区购买住房的,由出售住房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持《集资建设住房批复》,到市有关部门办理减免税费手续。
第十三条 集资建房单位在住宅楼竣工后,经市房改办审查同意,应在三个月内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集资建房预售方案审批程序:
单位集资建房经市房改办批准,工程正式开工且基础处理到正负零时,可按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向市房改办申报集资建房预售方案。单位上报集资建房预售方案应附建房计划、土地批文、规划定点审核图、施工许可证、集资人员分配住房名单及集资金额。市房改办经现场察看核准后,方能正式批准单位集资建房预售方案。
单位集资建房预售方案批准后,建房单位应保证在18个月内(指普通砖混结构住宅)完成建房工程,交付使用,并与职工签订集资建房预售合同。在规定工期内建成的住房,职工集资款不计利息,职工个人可享受集资预售当年公布的标准价。超过规定工期的,则超期部分应给集资者支付利息,并应按实际竣工年月推前18个月时的售房政策出售。
第十五条 集资预售住房建成后,须向市房改办申报验收审核报告,经市房改办按原设计标准验评,才能向集资职工正式售房。售房办法按《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职工个人集资款可冲抵购房款。
第四章 优 惠 政 策
第十六条 集资建房的单位和职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免缴城市规划费、拆迁管理费、开发管理费、人防工程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邮电通讯建设费、商业网点建设资金、水电增容费、教育附加费等费。
第十七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单位集资建房工作,以保证各项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集资建房自有资金不足时,集资建房单位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专业银行申请专项贷款。
第五章 权益和产权处理
第十九条 单位向职工集资建设的住房租赁给职工的,其产权为单位所有。参加集资的职工个人享有租住权,并按规定标准向产权单位缴纳租赁保证金和租金。参加集资职工个人投入的资金,扣除应缴租赁保证金,剩余部分按规定期限还本付息,还款期限三年至五年,利息按有关规定利率计付。也可用来逐月抵扣房租。
第二十条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按组织建房单位确定的标准交清集资款,且集资款用以冲抵购房款的,对住房享有下列权益:
1.职工按成本价集资建造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未达到成本价集资的,产权归单位和职工共同所有。购房人所占产权比例为购房当年公布的标准价和购房当年公布的成本价之比。
2.职工集资建房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一般住用五年后方可出售,集资建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进入市场交易时,按《西安市公有住房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集资建设住房的维修管理,按《西安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执行。单位可按规定提取属于单位部分产权的住房折旧费,用于住房维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集资建房的单位或职工,擅自向社会出售住房,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按非法所得的一倍处以罚款。凡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费,除责令退回减免税费,并按减免税费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凡以公款充私款,骗取产权的,要收回住房或产权。
第二十四条 市辖六县、阎良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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