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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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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多渠道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稳定教师队伍,根据西安市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文件精神及《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西交房〔2009〕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象及条件
(一)住房专项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占用我校事业编制的新进教职工,包括:
1.2000年1月1日(含)以后聘用的新参加工作教职工;
2.2000年1月1日前在其它单位参加工作,2000年1月1日(含)后我校聘用的正式编制教职工。
(二)新进教职工若有下列情况,则不能领取校内住房专项补贴:
1.2000年1月1日~2006年9月1日期间来校工作,已选择参加申购或以标准租金租用校内公有住房的教职工;
2.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以标准租金租用了公有住房的。
第三条 发放标准
在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文件规定的月标准工资12%住房补贴的基础上,学校再提供以下住房专项补贴(税前)。
住房专项补贴发放标准
职称、职务、职级 |
发放标准 |
发放年限 |
发放总额 |
正高职称,厅(局)级,三级及以上职员 |
1200元/月 |
8年(96个月) |
11.52万元 |
副高职称,处级,四、五、六级职员 |
1000元/月 |
8年(96个月) |
9.6万元 |
中级职称(职务),七、八、九级职员,博士 |
800元/月 |
8年(96个月) |
7.68万元/ |
初级职称,十级、十一级职员,硕士 |
500元/月 |
8年(96个月) |
4.8万元 |
其他 |
300元/月 |
8年(96个月) |
2.88万元 |
第四条 发放办法
(一)符合住房专项补贴发放条件的新进教职工,自到校参加工作(即本人户口或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次月起开始逐月随工资发放,也可以在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时进行一次性预支式领取,但须签定履约协议书;
(二)领取住房专项补贴的新进教职工,以进校之日的职级为准,工作期间若有变化,则从变化的次月起按照新的职级执行相应发放标准,但已进行一次性预支式领取的不再调整。
(三)新进教职工若在校工作不满8年(96个月)离校时,则应将一次性预支式领取的住房专项补贴按照实际工作年限(以月计)进行折算,需将其工作不足年(月)份的住房专项补贴退回。
(四)新进教职工若在住房专项补贴领取期间出现《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西交房〔2009〕2号)第五条所列的情况,则停止发放本补贴。
第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新进教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实施办法》(西交后〔2006〕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公布之前已经申领的,不再按新标准进行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