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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13   文章作者:西安市政府     文章来源:西安市政府网页
单位集资建房预售方案批准后,建房单位应保证在18个月内(指普通砖混结构住宅)完成建房工程,交付使用,并与职工签订集资建房预售合同。在规定工期内建成的住房,职工集资款不计利息,职工个人可享受集资预售当年公布的标准价。超过规定工期的,则超期部分应给集资者支付利息,并应按实际竣工年月推前18个月时的售房政策出售。

上一条: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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