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政策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1-09-14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国家法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一条:西安交通大学租住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下一条: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改善我校教职工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

关闭

版权所有:西安交通大学住房管理处 设计制作:西安交通大学网络信息中心
地址: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交通大学 邮编71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