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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西迁及70岁以上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9-14   文章作者:西安交通大学     文章来源:西安交通大学
2007年7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参照《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市政发〔2005〕17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学校决定向西迁及70岁以上教职工发放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补贴(以下简称“住房补贴”),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对象
  (一)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我校在编教职工
  1.2007年12月31日前满70周岁且今后不再在校内申请调整住房的在编教职工。
  2.今后不再在校内申请调整住房的西迁教职工。
  3.符合上述两条、2006年1月1日(含)后去世的教职工的合法继承人。
  (二)符合《西安交通大学改善交通大学西迁教职工住房条件实施办法》(西交后〔2006〕13号)规定的已故交通大学西迁教职工配偶(本次一并办理,不再填写表格)。
  第三条 住房补贴款计算方法及相关规定
  (一)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我校在编教职工
  1.教职工住房补贴采用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发放。教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补贴。工龄补贴8元/年,住房基准补贴482元/平方米。
  (1)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方法:(482元+8×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32×2000年前实际工龄。
  (2)逐月补贴计算方法:2000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工资×1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建筑面积)及相关规定:
  厅局级、正高职人员: 119 M2;
  处级、副高职人员: 97 M2;
  科级、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 76 M2。
  (1)既有职务又有职称的人员,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2)离退休人员以办理离退休手续时,组织或人事部门按规定明确享受待遇的职务、职称为依据。
  (3)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
  (4)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截止日期:1993年12月31日。
  3.发放住房补贴年限
  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和逐月补贴年限累计不得超过32年,即:2000年前实际工龄与2000年以后剩余工作年限之和小于等于32年。
  (二)符合西交后〔2006〕13号文件规定的已故西迁教职工配偶
  1.在我校居住且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76 M2 的已故西迁教职工配偶,采用本办法的计算公式计算,其工龄参照西安市相关的房改政策,按已故西迁教职工生前实际工龄的50%折算。
  (注:已故西迁教职工生前的实际工龄若低于32年,本次均计为32年)
  2.在校内无房者(含与在本校正式工作的子女同住者),每位计发2万元。
  3.已列入“西安交通大学西迁教职工购房专项补贴名单”(西交后〔2006〕16号)后去世的教职工,其配偶不在此范围。
  第四条 住房状况的认定
  (一)无房的认定
  1.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未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或未购买含有国家、单位补贴资助购建的住房的,视为无房。
  2.以市场价格购买或以市场租金承租且购房资金或租金全部由个人承担的、有祖传私产房的、通过继承或赠与得到的有所有权住房的,视为无房。
  (二)有房的认定
  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任何一方承租或购买了公有住房,或购买了含有国家、单位补贴资助购建的住房的,视为有房,其面积为双方的住房面积。
  (三)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认定
教职工及其配偶被认定为有房,但现住房面积(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的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
  (四)住房面积的计算
  1.教职工及其配偶拥有政策允许的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2.教职工及其配偶凡违反政策规定,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公有住房的,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购房、建房、租房和装修住房问题的处理办法》(陕办发〔1996〕7号)的规定,先将我校住房退还后,再计算住房面积。
  3.离异教职工住房面积的计算:
  (1)教职工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离异后不论归谁所有,也不论是否再婚,仍计为离异双方的住房面积。
再婚后取得的公有住房,均同各自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
  (2)教职工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的公有住房,在2006年5月31日前离异的,法院判决或自行协议并经单位批准给一方的,认定为该方的住房面积,不再计算为另一方的住房面积;2006年6月1日后离异的,不论住房归属哪一方,均计为双方的住房面积。
  第五条 其他
  (一)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教职工,填写《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建档审核表》,自愿申请。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中心根据收到的表格编制《西安市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清册》(简称清册)。凡本次在《清册》指定栏目内确认签字者,该夫妇双方一律不得再在校内申请调整住房。
  (二)本办法由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市政发〔2002〕94号
下一条: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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