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发布时间:2011-09-15   文章作者:国家法规     文章来源: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关闭

版权所有:西安交通大学住房管理处 设计制作:西安交通大学网络信息中心
地址: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交通大学 邮编71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