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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办理家属区住宅楼分户房屋产权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28   文章作者:住房处     文章来源:住房处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西安市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1995]23号)和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1998]23)等文件及《西安交通大学房改成本价售房协议书》的约定,我校家属区住宅楼房屋产权大证办理工作已基本完成,分户房屋产权证办理(试点)工作将于近期启动。现将我校试点办理分户房屋产权证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证原则

本着切实为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的指导思想,分户房屋产权证的办理采取住户自愿的原则。先行试点,条件成熟再分批分期办理。

二、办证试点条件

1、整栋住宅楼大部分住户的住房面积已达标且不再调整住房。

2、购房款已结清。

3、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基金已缴纳到位。

首批办理分户房屋产权证的试点住宅楼为兴庆校区二村89101112舍,雁塔校区医学北家属院东7楼、西15楼。

三、办证收费标准

1、房屋面积以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

2、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均按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的规定执行。收费项目包括:房屋测量费、房屋评估费、房屋安全鉴定费、代办费、房产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办证费、登记表格费等。

3.相关收费承担办法:

1)房屋测量费、房屋评估费、房屋安全鉴定费、代办费、登记表格费由学校承担(非学校教职工的代办费、登记表格费由其本人承担)。

2)房产交易手续费3/㎡、产权登记办证费80/证由教职工个人承担。

四、办证更名问题

按照西安市房改办的要求,“房屋产权证应办理在购房人名下”,原则上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不得更名。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暂缓办理分户房屋产权证

1、购房款尚未结清者;

2、未缴纳售后维修管理基金者;

3、住户拟调整住房者;

4、与学校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者。

六、办证须知

1、首批试点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教职工,可在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处网页“资料下载”栏下载《申请房屋所有权证个人信息表》或到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处(教学区东5B206室、医学行政楼一层133室)领取。

2交表格时,购房人须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应为正反面复印件)前往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处核实办证信息(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出具购房人签名的委托书)

3、已故购房教职工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家属需提供该教职工的死亡证明(代办家属需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集中交表时间:201215— 6日,交表地址:一村40110室、医学行政楼一层133室,逾期请送交教学区东5B206室,截止日期为20121 9日下午下班前。

5、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教职工应于2012 111日前准备购房人私章一枚。尺寸:1.6cm×1.6cm,正楷字体,私章中不得刻有“印”或“章”字,只有姓名即可。

6、缴费时间另行通知。

7、咨询地点: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处(学生区东五舍B206室),联系人:吴伟,咨询电话:82665021

西 安 交 通 大 学

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处

2011年1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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